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佛山新优学教育信息有限公司:
原告李霞诉被告佛山新优学教育信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51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2023)粤0605民初2510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十二行“本案受理费8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7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