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明山、李晓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秦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山、李晓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17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李明山、李晓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97085.25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秦牛食品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秦牛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5.65元,两被告负担6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6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