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3144号
佛山市铭瑾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郑方琴与被告佛山市铭瑾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3144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郑方琴与被告佛山市铭瑾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28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铭瑾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押金3045.16元及水电保证金1200元予原告郑方琴;三、驳回原告郑方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