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71号
邵泉铭:
本院受理原告邓锦贤诉被告邵泉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71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暂计至2023年8月18日的资金占用利息69005.2元(计算方式:自2016年9月15日起,以未还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未还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姜文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