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02号
张辉玲:
本院受理原告宗志敏诉被告张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02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40000元及利息1624元(从2022年7月5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共计406天,按年利率3.65%计算;202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另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姜文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