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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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9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佑旺纸类加工厂诉被告云浮市云城区弘迈石材有限公司、庹怀军、王小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2-21 17:31: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96

云浮市云城区弘迈石材有限公司、庹怀军: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佑旺纸类加工厂诉被告云浮市云城区弘迈石材有限公司、庹怀军、王小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96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257.7元及利息(10257.7元为基数,自202210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娃雯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42611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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