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50号
佛山市洋叶致远抛光磨具有限公司、邱安城:
本院受理原告刘宏润诉被告佛山市洋叶致远抛光磨具有限公司、邱安城、张成祥、廖贝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50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洋叶致远抛光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285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12851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日止);2.被告邱安城、张成祥、廖贝昌对上述第一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游胜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6日11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