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31号
诸浩鹏:
本院受理原告林少校诉被告诸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551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3551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26日为15234.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4日11时在本院大沥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