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85号
陈远昌:
本院受理原告陶国华诉被告陈远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85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吊车费12300元及利息(以12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游胜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