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47号
叶结华:
本院受理原告关燕好诉被告叶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47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计至2023年9月15日的利息为309762.38元;另以325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3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