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78号
黄创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积雄诉被告周赛武、黄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周赛武、黄创涛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15207.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5235.40元(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①以货款328058.67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19日,逾期付款利息为2301.19元;②以货款335207.67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9月25日,逾期付款利息为45572.18元;③以货款315207.67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26日暂计至2023年9月26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7362.03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赛武、黄创涛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4月25日9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