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7号
重庆誉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汪煜: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银鹏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誉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汪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重庆誉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319772.4元及利息221198.05元(详见附表,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止);2.被告汪煜对被告重庆誉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颖诗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25日9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