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876号
佛山市欧佩凡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汉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欧佩凡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玻璃货款76637元;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的违约金自起诉之日(2023年9月18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计算:以货款7663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蓝斯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9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