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568号
叶惠莲:
本院受理原告梁清梅诉被告叶惠莲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叶惠莲返还原告18487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从起诉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蓝斯艺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4日10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