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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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15-2号原告林显硕诉被告杨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2-21 17:20: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15-2

杨思明

本院受理原告林显硕被告杨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7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逾期利息以61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10月13日止为86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5810在本院人民法庭十八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

特此公告

 

 

 

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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