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15-2号
杨思明:
本院受理原告林显硕诉被告杨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7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逾期利息以61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10月13日止为86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5月8日10时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十八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