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执异33号
林舜华、骆婉君、吴凯荣、贺必梅、谢奕丹、陈天予、杨腊秀、赖洪华、梁丽珍、邱若华、骆翠明、苏新明、梁小娟、杨英、陈旭红、朱旭华、罗剑锋、孔娟、邵海宝、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艺玲与被申请人林舜华、骆婉君、吴凯荣、贺必梅、谢奕丹、陈天予、杨腊秀、赖洪华、梁丽珍、邱若华、骆翠明、苏新明、梁小娟、杨英、陈旭红、朱旭华、罗剑锋、孔娟、邵海宝、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3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33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林舜华为(2022)粤0605执2618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3276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骆婉君、贺必梅、陈天予、梁丽珍、骆翠明、梁小娟、杨英、陈旭红、罗剑锋、孔娟、邵海宝为(2022)粤0605执26187号案的被执行人,均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5929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吴凯荣、谢奕丹、杨腊秀、苏新明为(2022)粤0605执26187号案的被执行人,均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7257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四、追加被申请人赖洪华、邱若华为(2022)粤0605执26187号案的被执行人,均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3274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稚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五、驳回申请人陈艺玲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