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执异31号
胡金霞、安徽丽昶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贺永佳: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尚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金霞、被执行人安徽丽昶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贺永佳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3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31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胡金霞为(2023)粤0605执449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14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安徽丽昶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二、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尚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