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执异42号
刘振、鲜德建、罗开安、鲜成琳、佛山市景凯金属家具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丽霞与被申请人刘振、陈剑文、鲜德建、罗开安、熊明文、鲜成琳、被执行人佛山市景凯金属家具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4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42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刘振为本院(2023)粤0605执2177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景凯金属家具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李丽霞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