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莫伟烽: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利必达废旧金属收购部诉被告莫伟烽、陈广炜、梁汝欢、陈英波、佛山市烽印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1952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莫伟烽、佛山市烽印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应以实欠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利必达废旧金属收购部,息随本清;二、莫伟烽、佛山市烽印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10000元予佛山市南海区利必达废旧金属收购部;三、陈英波、梁汝欢、陈广炜对莫伟烽、佛山市烽印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利必达废旧金属收购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796元(佛山市南海区利必达废旧金属收购部已预交),由莫伟烽、佛山市烽印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英波、梁汝欢、陈广炜按上述判决确定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利必达废旧金属收购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