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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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1727号原告何美琦诉被告叶竞通、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鑫旭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索罗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競铿、叶荣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2-21 16:26:13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本院受理原告何美琦诉被告叶竞通、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鑫旭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索罗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铿、叶荣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172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叶竞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041133.86元、利息1346784.87元,并应以实欠款为基数自20234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付利息予何美琦,息随本清;二、叶竞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60000元予何美琦;三、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鑫旭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索罗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铿、叶荣恒对叶竞通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何美琦对佛山市华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中信山语湖花园御湖路2419011903(地址、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详见附表二)享有抵押权,在叶竞通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何美琦对叶竞通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州西路173号利保商贸中心2401411701724801824(地址、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详见附表二)享有抵押权,在叶竞通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何美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15388元(何美琦已预交),由何美琦负担900.49元,由叶竞通、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中鑫旭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索罗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铿、叶荣恒按上述判决确定责任方式负担114487.5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何美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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