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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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97号原告何健星诉被告杨颖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2-21 16:24:25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杨颖恒

本院受理原告何健星诉被告杨颖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9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杨颖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健星归还本金5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颖恒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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