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3409号之一
李炳杨、何惠娟、悦玛健身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佛山市佳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壹方建筑设计(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婉娜、王泽辉、李炳杨、何惠娟、第三人冯灏文、悦玛健身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佛山市佳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340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壹方建筑设计(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