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味国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佛山市味国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季华分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万熙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味国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味国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佛山市味国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季华分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62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南海创鸿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于2022年9月30日解除;2.被告佛山市味国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味国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1113326.70元、水费65052.55元,电费133925.76元,燃气费355431.95元,并支付以每月欠付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为基数,自每月逾期之日即当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详见《四层12、13号商铺诉讼标的计算表》,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为547581.12元);3.被告佛山市味国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味国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垃圾清运费42465元,并支付以每月欠付垃圾清运费为基数,自每季度逾期之日即每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详见《四层12、13号商铺诉讼标的计算表》,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为36037.0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市味国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味国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被告佛山市味国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季华分店对上述第二至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霞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