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3199-2号之一
邓钜文:
原告简静嫦与被告冯耀强、第三人邓钜文、黎泳棉、邓钜权、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3199-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简静嫦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