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3200-3号之一
邓钜文:
原告黎建兴与被告冯耀强、第三人邓钜文、邓钜权、黎泳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3200-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在本院(2022)粤0605执7529号案中拍卖或变卖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城工业大道A座不动产权[权利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760580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411208号]时,应对A座不动产中的第8号商铺带租约拍卖,租期至2048年8月30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7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