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09号
郭荣、广州派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派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润萍与被告郭荣、广州派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派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09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于2023年8月26日解除与被告郭荣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2.被告郭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196346.71元(其中利息计算从每笔借款利息最后一次付息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26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3.被告郭荣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从2023年8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4.被告广州派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的本金900000元、利息166500.03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与第2、3项诉讼请求一致);5.被告广州派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的本金200000元、利息29846.68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与第2、3项诉讼请求一致);6.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莫文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5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