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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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5291号原告徐敏婷、徐细东与被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第三人陈掌兴、杨小芳、陆结芳、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广柱、徐广治、徐婵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2-21 10:26: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5291号之二    

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广柱、徐婵兴、陆结芳:

  本院受理原告徐敏婷、徐细东与被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第三人陈掌兴、杨小芳、陆结芳、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广柱、徐广治、徐婵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徐敏婷、徐细东请求:1.撤销(2023)粤0605民初25291号民事判决;2.确认由徐敏婷继承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安综合市场G座1,2号商铺的五分之一份额,由徐细东继承该不动产的五分之一份额,同时判令排除对徐敏婷、徐细东所占有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安综合市场G座1,2号商铺合计五分之二份额的执行;3.确认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对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联安综合市场G座1,2号商铺的抵押权无效;4.判令被上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相关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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