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56-6号
马超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被告马超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56-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1316房2018年8月9日-2023年8月期间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7822.89元,滞纳金1425.42元(滞纳金以每期未付的物业费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为1425.42元);2.被告支付2018年8月-2023年7月期间公共分摊电费1939.31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莫文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