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61号原告李洁玲诉被告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X-XF-YD-0220104的《服务项目预订单》;2.被告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向原告退还服务费2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3.被告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的,由被告广东粤来月好母婴护理有限公司承担;4.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芸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