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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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3982号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升凤五金厂与佛山市南海区新德圣五金模具厂、区宁圆、周付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2-20 16:34:2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982号   

佛山市南海区新德圣五金模具厂、区宁圆、周付何

本院受理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升凤五金厂佛山市南海区新德圣五金模具厂、区宁圆、周付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3982号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新德圣五金模具厂、区宁圆、周付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升凤五金厂支付货款6516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65169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30日起按2023年10月3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升凤五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7.9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升凤五金厂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升凤五金厂负担83.33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新德圣五金模具厂、区宁圆、周付何负担714.6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迳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升凤五金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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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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