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245号之一
吴汉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桂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跃欣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肖长春、朱利香、吴汉平、吴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广东跃欣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088711.36元及利息(双方已对账暂计至2023年9月11日的利息为203123.39元,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拖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收,暂计至2023年9月15日利息合计为204324.40元,本息合计2293035.76元);2.被告广东跃欣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被告肖长春、朱利香、吴汉平、吴汉清对上述债务、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晟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4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