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5民初24870号
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487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3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4695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以货款639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三、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92元(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补充责任。案件财产保全费745.97元(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已实施财产保全),由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广东中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应负担的财产保全费承担补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