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688号之一
罗国华、佛山市乐一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李启祥与被告佛山华亮不锈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国华、佛山市乐一贸易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068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启祥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