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原告李启祥与被告佛山华亮不锈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国华、佛山市乐一贸易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2-04 15:19: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0688号之一    

罗国华、佛山市乐一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李启祥与被告佛山华亮不锈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国华、佛山市乐一贸易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0688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启祥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四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