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8509号之一
李土初: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闪耀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土初、李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5民初2850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85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土初、李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结算款229476元予原告广东闪耀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二、被告李土初、李帆应就上项款项,以128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以128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29476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东闪耀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驳回原告广东闪耀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闪耀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47.06元,被告李土初、李帆负担5225.09元。被告李土初、李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225.09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广东闪耀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且应退还的受理费5225.09元,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