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执异21号
王海燕、解志岳、姜筱旖、嵊州市宝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燕、解志岳、姜筱旖、被执行人宁波葆德压缩机有限公司、嵊州市宝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2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21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王海燕、解志岳为(2019)粤0605执4371号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尚未缴纳出资51万元和49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宁波葆德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王海燕、姜筱旖为(2019)粤0605执4371号案的被执行人,均在尚未缴纳出资3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嵊州市宝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