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符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绍基与被告符建华、佛山市南海区广睿欣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1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符建华、佛山市南海区广睿欣机械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绍基归还借款17011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3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二、符建华、佛山市南海区广睿欣机械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绍基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吴绍基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0.9元(吴绍基已预交),由吴绍基负担1002.9元,由符建华、佛山市南海区广睿欣机械厂负担1858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吴绍基预交的受理费1858元,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1993.93元(吴绍基已预交),由吴绍基负担698.93元,由符建华、佛山市南海区广睿欣机械厂负担129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吴绍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