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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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111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湘荣五金热处理厂与被告黎小坚、佛山市雄威机械有限公司、黄育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1-26 10:09:3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3)粤0605民初21114号之二

黎小坚、佛山市雄威机械有限公司、黄育雄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湘荣五金热处理厂与被告黎小坚、佛山市雄威机械有限公司、黄育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11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黎小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29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920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计算)予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湘荣五金热处理厂;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湘荣五金热处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3.39元(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湘荣五金热处理厂已预交),由黎小坚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费401.36元,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湘荣五金热处理厂已缴纳,由黎小坚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湘荣五金热处理厂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湘荣五金热处理厂已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湘荣五金热处理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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