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6753号之三
石家庄荣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轮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商桥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和林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云企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荣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67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商桥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93630.95元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轮物流有限公司;二、被告石家庄荣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80255.1元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轮物流有限公司;三、被告河北云企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3375.85元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轮物流有限公司;四、被告佛山市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6751.7元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轮物流有限公司;五、被告佛山市和林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0127.55元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轮物流有限公司;六、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轮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5426.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1.91元,被告佛山市商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99.42元、被告石家庄荣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28.07元、被告河北云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71.91元、被告佛山市云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2.69元、被告佛山市和林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12.9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515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