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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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20542号 范逸博与龙飞国球(青岛)控股有限公司、佛山龙乒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1-15 17:26: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0542号   

龙飞国球(青岛)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范逸博龙飞国球(青岛)控股有限公司、佛山龙乒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0542号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佛山龙乒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范逸博退还服务费9966元;二、龙飞国球(青岛)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范逸博已预交),由佛山龙乒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龙飞国球(青岛)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范逸博预交的案件诉讼费5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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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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