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2476号
雷建刚:
本院审理原告陆学玲诉被告雷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粤0605民初2247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24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雷建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5万元、支付以实欠借款为本金自2023年6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予陆学玲;二、雷建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0元予陆学玲;三、驳回陆学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4.56元(陆学玲已预交),由陆学玲负担143.56元,雷建刚负担3441元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陆学玲预交的344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退还予陆学玲。陆学玲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341.14元,由陆学玲负担53.65元,雷建刚负担1287.49元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陆学玲。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