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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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3181-2号原告佛山市佛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胜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1-08 15:26: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181-2

佛山市胜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佛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胜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3181-2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64.21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以7564.2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卢柱平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3月18日9时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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