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1962号
吴龙桂:
原告刘义珊与被告吴龙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2196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吴龙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义珊支付货款10000元及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刘义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吴龙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108.74元(刘义珊已预交),由刘义珊负担55.02元、吴龙桂负担53.7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刘义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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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