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琼玲:
本院受理原告曾勇与被告吴琼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180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8951元及利息(以2895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风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