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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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1800号原告曾勇与被告吴琼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1-10 14:48: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琼玲

本院受理原告曾勇与被告吴琼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180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8951元及利息(以2895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风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3121030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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