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红波、谭会珍:
本院在审理(2023)粤0605民初32300号原告佛山市联翰模具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波、谭会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605民初3230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登记在被告谭会珍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生态路1号龙光天湖名苑13号楼1604房为被告王红波、被告谭会珍的共有财产,被告王红波享有50%的产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爱文于2024年2月28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