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5执异732号
曾晓莉、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洪祥、陈安福、李晶华、冯亮亮、吴文质、陈奇、张刘印、任鹏、任荣、应赛红、申军亮与被申请人周定红、曾晓莉、周绍军、被执行人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3)粤0605执异73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605执异732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周绍军为(2019)粤0605执28506号、28511号、28501号、28514号、28508号、28498号、28801号、28799号、29060号、2906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曾晓莉为(2019)粤0605执28506号、28511号、28501号、28514号、28508号、28498号、28801号、28799号、29060号、2906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鑫兴鹏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申请人任荣、任鹏、冯亮亮、吴文质、应赛红、张刘印、李晶华、李洪祥、申军亮、陈奇、陈安福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