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605民初31231号
邹玉兵:
本院受理原告周光林与被告邹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123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玉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000元,并以该货款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予原告周光林;二、驳回原告周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玉兵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