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097号
马伟铨:
本院受理原告马燕芳诉被告马伟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0568元及利息(以1705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5日为102元);2.被告支付原告暂已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3月18日10时20分在本院大沥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