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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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3097号原告马燕芳诉被告马伟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1-08 16:06:3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3097

马伟铨

本院受理原告马燕芳诉被告马伟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0568元及利息以1705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5日102元);2.被告支付原告暂已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3181020在本院大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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