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德豪斯铝业有限公司、梁凤:
原告佛山市新米伽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娴、广东德豪斯铝业有限公司、梁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0024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
驳回周文娴、广东德豪斯铝业有限公司、梁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周文娴、广东德豪斯铝业有限公司、梁凤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