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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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0024号原告佛山市新米伽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娴、广东德豪斯铝业有限公司、梁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 告

区人民法院2024-01-03 15:10: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德豪斯铝业有限公司、梁凤

原告佛山市新米伽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娴、广东德豪斯铝业有限公司、梁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30024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

驳回周文娴、广东德豪斯铝业有限公司、梁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周文娴、广东德豪斯铝业有限公司、梁凤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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