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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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605民初3177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驰酒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肇庆市蔓哈顿酒吧有限公司、陈学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1-05 14:58:4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31779

肇庆市蔓哈顿酒吧有限公司、陈学贤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驰酒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肇庆市蔓哈顿酒吧有限公司、陈学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肇庆市蔓哈顿酒吧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包量专场促销费用100000元;2.被告肇庆市蔓哈顿酒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40190元;3.被告肇庆市蔓哈顿酒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14019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8日3152元];4.被告肇庆市蔓哈顿酒吧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5.被告陈学贤对被告肇庆市蔓哈顿酒吧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颖诗独任审理,于20243129在本院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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