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605民初21851号之一
苏灿斌: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新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真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翠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605民初2185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真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翠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20993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新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真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翠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56297.9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新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被告苏灿斌对被告梅翠芸在上述第一、二项所负债务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新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2.92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72.9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